首页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六章 奖 惩第四十三条绩效年薪按照一定比例实施按月预发放。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半年预评估结果对企业负责人预发绩效年薪予以调整。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