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奖 惩

第四十一条

对企业负责人实行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物质激励主要包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精神激励主要包括给予任期通报表扬等方式。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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