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根据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导向和要求,制订、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报国资委备案。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