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考核实施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应根据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导向和要求,制订、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报国资委备案。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