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三十六条

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职权。 (一)授权董事会考核经理层的企业,国资委与董事会授权代表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董事会依据国资委考核要求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对经理层实施经营业绩考核。 (二)国资委根据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企业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三)董事会根据国资委确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经理层个人履职绩效,确定经理层业绩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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