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三十五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 (二)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