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三十三条

考核期中,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预评估,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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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