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三十二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 (二)国资委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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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