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考核实施第三十一条经营业绩责任书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