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三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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