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分类考核第二十一条对具备条件的企业,运用国际对标行业对标,确定短板指标纳入年度或任期考核。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