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具备条件的企业,运用国际对标行业对标,确定短板指标纳入年度或任期考核。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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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