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中央或者国资委管理的人员。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