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十二条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优化资本布局,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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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