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十一条第三章 分类考核第十一条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