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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