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