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记录一式两份,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