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监督检查记录包括:
(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警号;
(二)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检查事项;
(三)发现的隐患问题及处理结果。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监督检查记录包括:
(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警号;
(二)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检查事项;
(三)发现的隐患问题及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