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监督检查记录包括:

(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警号;

(二)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检查事项;

(三)发现的隐患问题及处理结果。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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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