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治安防范第二十八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定期核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放情况。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