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治安防范第二十七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人力防范、实体防范、技术防范等治安防范设施,防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