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
第十五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和分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识读电子追踪标识可显示相应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和分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识读电子追踪标识可显示相应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