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第十三条销售、购买、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通过本企业银行账户或者电子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