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以外的其他单位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销售单位出具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合法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说明应当包含具体用途、品种、数量等内容。

严禁个人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