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商有关部门制定法治副校长聘任计划,会同派出机关综合考虑学校需求和工作便利,协商确定、统筹安排法治副校长人选,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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