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称派出机关)应当遴选、推荐符合以下条件的在职工作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
(一)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有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法治实践经历,从事法治工作三年以上;
(三)身心健康,热心教育工作,了解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的身心特点,关心学生健康成长;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符合上述条件,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退休人员也可以经推荐担任一个任期的法治副校长。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