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统称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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