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派出机关应当将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纳入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明确为考核内容,学校作出的工作评价以及法治副校长的述职报告等应当一并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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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