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评价制度,按年度对法治副校长工作情况作出评价。

学校对法治副校长进行评价时,应当听取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并将结果报送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反馈派出机关。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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