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纳入整体工作规划,主动向法治副校长介绍学校有关情况,定期收集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并及时向法治副校长反馈,配合法治副校长做好相关工作。涉及到法治副校长履职的会议、活动,应当事先与法治副校长沟通,并通知其参加。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为法治副校长履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法治副校长的基本情况和工作职责等应当以适当方式在学校公示。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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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