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派出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派出的法治副校长在任职学校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鼓励、支持其履职尽责。

法治副校长应当按照本办法主动参与学校工作,积极参加培训,定期到校开展工作。鼓励法治副校长利用信息化手段,参与学校工作。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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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