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关制定法治副校长培训方案和规划,并纳入教师、校长培训规划,安排经费对法治副校长开展培训。培训应当包括政治理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法律政策、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法治副校长任职前,应当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任职期间,根据实际安排参加相应的培训。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关制定法治副校长培训方案和规划,并纳入教师、校长培训规划,安排经费对法治副校长开展培训。培训应当包括政治理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法律政策、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法治副校长任职前,应当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任职期间,根据实际安排参加相应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