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是被申请人;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是被申请人。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其他国务院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是被申请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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