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行政行为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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