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6号令)同步废止。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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