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 第五十五条独立法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6号令)同步废止。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