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