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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