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3日”、“5日”、“7日”、“1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和当日。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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