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五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同一行政行为或者同样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直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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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