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五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复议调解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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