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论证、委托评估、请示、报告、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本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七)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个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或者对工作人员的态度作风提出异议; (八)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的业务政策、内部工作制度或者工作程序提出异议的; (九)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文件制定、实施情况进行咨询的。 信访事项按照《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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