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