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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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