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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