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第四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