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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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