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专用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专用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