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专用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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