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四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