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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