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第四十条
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六条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六条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