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调解时,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记录调解情况,将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