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第三十九条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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