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第三十九条被申请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