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第三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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