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第三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