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第三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