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征求当事人意见情况应当立卷存档。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